火狐直播app下载苹果版
欢迎来到 火狐直播app下载苹果版
联系我们

地址:山西太原市尖草坪和平北路鑫佳源钢材市场

电话:15525058080

传真:375354368

邮箱:375354368@qq.com

新闻中心
安杰视点 营业中断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摘自《中国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一书
来源:火狐直播app下载苹果版    发布时间:2023-10-27 12:47:37浏览次数:
原标题:安杰视点 营业中断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摘自《中国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一书

  原标题:安杰视点 营业中断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摘自《中国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一书

  营业中断险是财产损失保险中一个常见的险种,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案例对营业中断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归纳总结如下。

  营业中断险又称利润损失保险,是指在物质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毁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营业中断而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及必要支出的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利润损失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对财产险基本险或综合险不保的间接损失或利润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企业在投保了基本财产保险之后,再投保利润损失险,则企业的财产和利润均可得到保障。它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利润损失险承保的项目包括毛利润、员工工资以及审计师费用等。与企财险所承保的机器、厂房等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失相比较,利润损失险承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所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利润损失险不可单独投保,只能作为财产险的附加险。企业只有在投保普通财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利润损失险,而且投保人在投保该险之前必须足额投保财产保险。只有基本财产保险的足额投保才可以避免损失发生后的比例赔偿,确保生产设施迅速重建。

  第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利润损失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其合法的、合理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任何非法利益。

  在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南昌县乐麦量贩式音乐会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一案中【(2016)赣0121民初1592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平安财险公司承保乐麦量会所投保的财产综合险及其营业中断险。在保险期间内,乐麦量会所发生火灾。平安财险公司认定财产综合险及其营业中断险的保险责任成立。乐麦量会所认为其营业中断险的保险赔偿金909,047元(标准营业收入1,249,866元减去减少支付的费用276,543元减去免赔额64,276元)。

  南昌法院认为,赣民信和成【2016】财鉴字第09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确认保险责任成立、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赔偿期为营业中断期扣除免赔期的计算方式,双方对此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

  根据《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毛利润损失为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减少和经营费用增加计算的损失之和,扣除在赔偿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从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的费用”,计入经营费用增加会加大毛利润损失,该意见书确认经营费用增加为0元,对平安财险公司利益无损害,乐麦量会所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赣民信和成【2016】财鉴字第09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本院确认以下数据:(1)计入年折旧额后,2015年毛利润率为44.4%;(2)毛利润损失为537,782.30元(1211221.39×44.4%)。根据确认的数据、计算公式:赔偿金额=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毛利润率×年度营业收入),可计算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金额为537,782.30×2400000/(44.4%×4,404,442)=659,999.92元。对于乐麦量会所超出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营业中断险作为机器损害险的附加险,机器损害险项下的保险责任成立,营业中断险项下的保险责任也成立】

  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城北支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2017)晋01民终661号】,太原中院经审理查明,人保财险公司、国寿财险公司和平安财险公司签订共保协议,约定共同承保太钢BOC财产,共保比例分别为50%、30%、20%。同时约定了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及扩展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在保险期间内,7号制氧机液氧泵排气后开泵,造成7号制氧机组液氧泵B泵冷箱燃爆,7号制氧机器设备停机维修造成生产中断事故。损失的物质包括2*GOX60,000Nm3/h空分装置。

  太原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3.22事故”造成的毛利润损失是否属于×××号保单理赔范围。

  第一,2*GOX60,000Nm3/h空分装置购买的时间为2010年11月25日,《共保协议》、×××号保单签订、出具的时间为2012年5月1日,且×××号保单无具体详细的保险标的物,通常情况下,该保单的保险标的物应包括2*GOX60,000Nm3/h空分装置。

  第二,GOX60,000Nm3/h空分装置投产后,经计算资产总费用超过预算,被保险人又与被上诉人签订×××号保单;因该两份保单均无具体、明确的保险标的物,无法确定7#制氧机属于哪份保单承保,且保单中均含有一切险、机器损害险,同时附加营业中断险,故×××号保单与×××号保单的关系应视为共保关系。

  第三,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为:7#制氧机组液氧出口碟阀上部碟阀阀杆与推力轴承结合处存在超量的与液氧不兼容油脂,导致在开启阀门发生燃爆,符合机器损害险条款第三条的约定。营业中断险作为机器损害险的附加险,7#制氧机组燃爆造成被保险人太钢BOC公司营业中断,由此造成的营业损失属于营业中断险的承保范围,且事故亦发生保险责任期间内,故各保险人依约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营业中断险的赔偿期间是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计算,不包括机器增效扩容的停机期】

  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湖南湘慈-爱依斯水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90号】,人保财险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营业中断险的赔偿期间错误,理由是涉案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湘慈水电公司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故本案营业中断险的赔偿期间应为2013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27日。而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的经营损失为本案赔偿期间的毛利润损失,违背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湖南高院经审理查明,生产厂家天发制造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开始对B1发电机组停机修复,修复期为六个月,即从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

  湖南高院认为,根据《电厂营业中断保险条款》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下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赔偿期”。人保财险公司签发的电厂财产一切险项下营业中断险约定利润损失的赔偿期限为12个月。本案事故发生后,湘慈水电公司在征得人保财险公司和生产厂家意见后,对B1发电机组经检测后采用临时处理措施以低负荷短时间工作运行方式进行发电,且到起诉时止仍然采用该处理方式发电运行,可见,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并未停机。故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本案赔偿期限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12个月,即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一审法院将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的增效扩容的停机期计入赔偿期限,既与本案湘慈水电公司增效扩容的事实不符,也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湖南天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湘慈水电公司因B1发电机组受损的毛利润损失的鉴定意见:湘慈水电公司因事故所受损的毛利润最终损失为:毛利润最终损失=3,322,198.77-109,180.24(免赔)=3,213,018.53元。其中保险合同期限内(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毛利润损失为3,213,018.53×38.85%=1,248,221.53元,保险合同期限外(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毛利润损失为3,213,018.53×61.15%=1,964,797.00元。上述毛利润损失是按照14个月计算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期限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12个月,故应扣减2014年6月和2014年7月的毛利润损失共计561,370.572元(1,964,797.00÷7×2),即湘慈水电公司因事故所受损的毛利润损失为3,213,018.53-561,370.572=2,651,647.96元。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青岛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2017)鲁民辖终121号】,山东高院认为,浦项不锈钢公司依据保单号为06270、06268的两份保险合同向原审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虽然两案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保险期间均一致,但保险标的、保险范围等并不相同。浦项不锈钢公司依据不同的保险合同,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不同保险类别的保险金,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两个案件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属可以合并审理,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故上诉人关于“本案与(2016)鲁02民初1419号案件应当合并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案标的物所在地在山东省青岛市,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2000万,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辖区,原审法院根据级别管辖规定,作为涉案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具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营业中断险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不属于涉案事故必然导致的、直接相关联的费用,保险人不能代位求偿】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汇丰环球客户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一案中【(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952号】,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汇丰客服公司向安联财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及营业中断险,投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和其现有附属或分公司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自来水管自然爆裂,导致汇丰客服公司大量物品受损。经理算,该漏水事故造成赔付金额为2,873,334.21元(损失总额2,926,955.98元-免赔额53,621.77元)。

  广州中院认为,嘉福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中确定的本案损失总额为2,926,955.98元,其中财产损失为2,674,343.19元,营业中断损失为252,612.79元。对于涉案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因自来水公司的侵权行为直接引起,该直接损失,作为侵权方的自来水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安联财险公司向汇丰客服公司先行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后,其有权要求自来水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至于营业中断损失,因安联财险公司向汇丰客服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依据的是汇丰客服公司投保的营业中断险,但该损失所包含的楼宇租赁及管理费、加班及额外交通费等费用,并不属于涉案事故必然导致的、直接相关联的费用,与涉案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对于安联财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汇丰客服公司赔偿的这部分金额即252,612.79元,其无权向自来水公司进行追偿。综上,自来水公司应向安联财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为(2,674,343.19-53,621.77)×80%=2,096,577.14元。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育青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一案中【(2013)西民初字第15989号】,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7日,人保财险公司应北京华威大厦的投保申请签发了利润损失险保险单,保险标的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0号等营业处所的营业利润,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65542元。在保险期间内,育青食品公司的专柜内部发生火灾,公估造成华威大厦毛利润损失为2,489,037.72元。后,人保财险公司向华威大厦支付了保险金2,323,495.72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另查明,(2014)二中民终字第4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将本次火灾的责任确定由西单购物中心与育青食品公司按40%和60%的比例承担。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投保人华威大厦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有保险合同,对其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0号等营业处所的营业利润承保利润损失险。火灾事故发生后,经公估确定此次火灾事故造成华威大厦毛利润损失为2,489,037.72元,为此,人保财险公司支出公估费75,363.00元。2009年12月22日,人保财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华威大厦支付保险赔款2,323,495.72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2014)二中民终字第4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将本次火灾的责任确定由西单购物中心与育青食品公司按40%和60%的比例承担。因育青食品公司西单购物中心与人保财险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达成调解,故本判决只处理人保财险公司与育青食品公司的诉讼争议。现人保财险公司要求育青食品公司按60%的比例赔偿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及其利息、公估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营业中断险是附加险,一般而言是指承保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对于营业中断险的计算,保险合同有明确的约定;此种约定与财务会计的通行计算方式有联系,也有相当的区别。

  本文节选自《中国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保险诉讼经典案例判词逻辑分类汇编》一书。该书是中国第一部以部门法重述(Restatement)的形式编纂的保险案例裁判思路汇编书籍,共27章114,涵盖340类保险法律问题和众多新兴的保险争议案件类型,由安杰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团队历时三年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2万多个保险法案例中,筛选出1300多个典型案例,编纂而成。

  欲了解更多内容,敬请关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保险诉讼裁判规则集成——保险诉讼经典案例判词逻辑分类汇编》。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安杰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如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本所联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地址:山西太原市尖草坪和平北路鑫佳源钢材市场

电话:15525058080

Q Q:375354368

邮箱:375354368@qq.com

备案号:晋ICP备19000444号-6

二维码
扫一扫关注我们
Copyright ©  2017-2020 版权所有:火狐直播app下载苹果版 备案号:晋ICP备19000444号-6